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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4-06-26 15:57:06
  • 来源:公众号:永高矿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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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自然资规〔2024〕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提升我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一)按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煤、铁、铜、铝土矿、镍、金、铬、锆、磷、萤石、锰、钒、钛、铌、钽、铍、锗、镓、铟、铪、铼、硼等23种战略性矿产以及需要调控管理的非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对实施调控管理的非战略性矿产实行动态管理,矿种名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发布。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之外其他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矿区范围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行政区域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变更(增列)矿种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事项与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同步进行调整,由同级负责管理。
(三)本《通知》施行前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按上述规定到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延续、保留、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
二、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四)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出让登记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五)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同类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属于以下情形,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1.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产。
2.已设采矿权周边矿产、周边零星分散资源。
周边矿产是指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连续分布或属同一矿体,但不具备单独设置矿业权条件的矿产资源。
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是指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呈非连续分布,但已提交资源量,且不具备单独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资源。
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原则上仅协议出让一次且不得大于原矿区范围。
3.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内的矿产。
采矿权人申请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周边矿产、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应提交可行性报告,经出让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矿山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矿业权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是否不具备单独设置矿业权条件等。论证意见应明确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发在安全、技术、经济及范围设置方面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拟协议出让范围内资源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条件和准入条件是否可以单独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严格禁止将能够满足单独设置采矿权标准的资源化整为零,分阶段变相协议出让。
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相邻矿业权之间的夹缝资源出让前应对出让范围及受让人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有两个及以上相邻矿业权人对同一出让标的均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的,转为公开竞争出让。此类情形视同为符合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求。
省级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论证工作,由省厅委托河南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院等单位组织实施。
(六)符合上述(五)协议出让要求的,由矿业权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其中,涉及煤炭矿业权协议出让的,需提供当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民政府同意出让的意见。出让登记机关在实施出让时,还需征求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除上述(四)、(五)情形可协议出让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三、实行露天矿山“净矿”出让
(七)全面落实露天矿山“净矿”出让制度。“净矿”出让的基本要求是矿业权出让范围内没有土地、林地、矿业权等权属争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干线、饮用